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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自书遗嘱:为何打印后签名不能直接替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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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国自书遗嘱:为何打印后签名不能直接替代

“自己写”不仅是自己起草

自行在电脑起草意愿、打印后签名,并不因此成为第1657条的自书遗嘱。该形式要求全部正文、日期及签名均由遗嘱人亲笔完成。应先选定法定形式,再准备文件和签署安排。

不符合一种形式,并不意味着可以凭一页照片判断所有遗嘱。还需审查是否满足其他形式及其签署、见证要求。本文比较两种常被混淆的形式,不是模板,也不是对未审查遗嘱的效力结论。

第1657条涵盖正文、日期和签名

第1657条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正文、日、月、年及签名;此形式不要求第1656条规定的见证人。仅在印刷表格中填写受益人姓名,或在他人代写的正文上签字,都不属于这一形式的全篇亲笔书写。

家人知晓意愿不能代替法定形式,意愿证明与形式要求是不同问题,第1705条规定了违反所列形式条款的后果。亲笔书写困难时,应在制作前咨询合适形式,而不是让别人代写后仍称为自书遗嘱。

打印文件须符合相应的其他形式要求

第1656条要求书面文件载明制作日期,遗嘱人在至少两名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签名,两名见证人也在当时签名证明。不能认为先签好再分别交见证人补签就自动合规,还须审查见证资格及相关人员限制。

假设甲打印遗嘱后独自签名,并称采用无须见证人的形式,这混用了自书形式的便利与打印正文。制作阶段应选定形式,经全面审查后重新依法制作,而不是只补上“遗嘱”标题。

修改与原件保管

按第1657条,增删修改须由遗嘱人亲笔进行并依规定签名确认。亲属不应代改姓名或数字,再认为原末尾签名足以涵盖修改。第1656条形式的修改须遵守该条程序,两者不能混用。

若在遗嘱人去世后发现文件,不得补日期、改姓名或事后补签来制造完整外观。应保持原状、复制供审查,并记录来源与发现时间。存在多个版本时应一并提交,不要自行销毁认为过时的版本。

形式合规之后还需审查什么

还需审查遗嘱能力、真实意愿、条款合法性、受益人及可处分财产。共有财产不会因写入遗嘱就全部属于遗嘱人。表述清楚有帮助,却不能解决权属或与其他遗嘱的关系问题。

向B Law Firm咨询遗嘱起草服务时,应携带意愿说明、财产与权属资料、旧遗嘱,以及书写或出行方面的限制。目标是选用可实际完成的形式,办妥并保管,而不是保证签名后绝无争议。

概念图:手持笔书写文件,与键盘和日历作对比

参考资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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