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双方互欠款项,仅在表格中相减并不能确认债务已消灭。需核实是否为同一双方、各债务的内容与到期日,以及是否存在限制或抗辩。自行判断后停付到期款,可能引发新的争议。
例如,甲公司对乙公司有债权,但欠乙公司钱的是甲公司董事个人,不能仅因董事负责联系就认定为同一双方互负债务。计算前应区分合同主体及签署身份。
泰国《民商法典》第341条涉及双方互负同种类且均已到期的债务,可在相等金额范围内抵销,但债务性质及双方已表达的意思等例外仍须考虑。因此,并非任何两笔金钱债权都能抵销。
第342条要求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,且不得附条件或开始、终止期限;其效力追溯至最初可以抵销之时。因此应核实相关事实,不能用修改账表的日期代替法律上的判断日期。
假设甲欠乙100,000泰铢,乙欠甲60,000泰铢,两笔金钱债务均到期,不存在抗辩或禁止抵销情形,并已作出合法意思表示。抵销60,000泰铢后,甲仍欠40,000泰铢。本例不含利息、费用或其他债务,也不认定实际个案权利。
如果60,000泰铢只是单方估算的损失,而对方存在抗辩,应先由律师审查债权。第344条对存在抗辩的债权抵销设有限制。不要为了让账表平衡,就把争议金额当成已确认债务。
第345至347条还涉及源自不法行为的债务、法院不得扣押的债权,以及法院禁止第三债务人付款命令之后取得的债权等限制。涉及扣押、债权转让或多笔带利息债务时,应审查专门规则和抵销顺序,不能套用上述简单示例。
向B Law Firm准备合同、发票、交付付款证据、到期日、异议文件及此前抵销通知。每笔债务单列一行,注明双方和证据来源;如有法院文件或开庭日期,应及时说明。这有助于确定回应与后续步骤,并不保证抵销成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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